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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南耀集团昌晋苑焦化有限公司 拆除及保留设备设施、建筑物、中标结果公告
发布地区:山西  发布时间:2025-10-25 阅读:(42)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山西南耀集团昌晋苑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伟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中笙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

中标单位名称:中笙建设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21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原长治市南村煤化有限公司拥有的生产设备一套(以实物现状为准)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 甲方区域内生产设备(废钢、废铁等)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以实物现状为准,不包括甲方需要自留的设备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后附甲方拆除及保留设备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范围确认书)。

1.2 乙方在工期内完成拆除、运输任务并将场地平整完毕交还甲方。

第二条 转让资产的价款及支付方式

2.1 上述资产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贰仟壹佰叁拾万元整(2130万元,本价格为含税价,开具税票为13%增值税专用发票)。

2.2 上述款项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额的80% (1700万),剩余20%(430万)施工期满一个月后支付。

2.3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交纳本合同履约保证金贰佰万元整,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并经甲方验收、清算后,履约保证金五个工作日内原路予以退还。

2.4 上述资产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收款户号及账号:户名:山西南耀集团昌晋苑焦化有限公司,账号:5023324600011,开户行: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钢城大街支行。

第三条 转让标的的交付事项

甲乙双方根据实物现状为准进行现场交接,甲方享有完全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完整物权),标的物所有权自本合同价款全部交付完结后转移给乙方,标的物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偷盗、灭失、自然灾害等)同时随之转移。

第四条 转让标的拆除工期

4.1 2025年10月19日(或实际开工之日起算工期)开始拆除,150个自然日内完成拆除、运输任务并将场地平整完毕交还甲方,最迟必须于2026年3月19日结束。

4.2 因不可抗力、政策性原因或其他行为等因素,造成合同无法按期履行,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五条 转让标的资产拆除、运输

5.1 在资产移交过程中,甲方已将被处置资产的具体情形及注意事项,全部介绍给乙方,在拆除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制订科学的、可行的实施拆除方案。

5.2 本合同标的物的拆除、装卸、运输、场地平整工作,由乙方自行组织,自主进行,完成前述工作所需要的人工、机械、材料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在拆除过程中,乙方必须是具备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拆除、装卸、运输资质的专业公司且应有相应的符合资质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公司及人员进行拆除、装卸、运输工作。若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4 在运输过程中,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对拆解的标的物进行包装,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因此造成的一切问题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派员配合乙方工作,对拆除工作进行监督,并确认拆除资产的具体内容,提供咨询工作,划定拆除范围。

6.2 所有因外界原因或遇附近村民、工厂员工阻拦乙方一切正常施工出货,全权由甲方解决处理,保证乙方拆除工作不受干扰。

6.3 甲方办理政府部门要求的环保、安全等相关审批手续。

6.4 甲方提供水、电、住宿供乙方施工队伍使用等便利。

6.5 乙方机械与队伍进场后,如不能正常按开工约定时间施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乙方人工、机械损失费。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作业过程中,必须确保安全、环保、文明拆除,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规。

7.2 在拆除前先制定拆除、环保、安全等相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活动突发),上报主管单位报备并办理政府部门要求的相关审批手续。拆除过程中必须确保符合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残留危废由乙方处置,与当地政府部门结合合理合法进行处理,拆除完成后需出具拆除总结报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7.3 乙方人员必须与乙方具有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并办理相关的保险手续,如发生安全问题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及其他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7.4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开始本合同标的物的拆除、装卸、运输、场地平整等工作之前,已经充分了解甲方与此有关的规章制度,并承诺在完成签署工作的过程中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卫等制度)。

7.5 乙方保证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把甲方所转让标的全部拆除完成(必须完成全部拆除清理内容,包括设备、钢材全部清理出厂等)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拆除完毕,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建筑物拆除后建筑垃圾乙方不负责清运,只负责场地就地平整。

7.6 乙方对拆除过程中对甲方财产、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7 乙方不得超越竞拍实物拆除甲方自留的设备、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7.8 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其他

9.1 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2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两份,自甲乙双方最后一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甲方):山西南耀集团昌晋苑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受让方(乙方):中笙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山西省长治市

签订时间:2025.10.13

山西南耀集团昌晋苑焦化有限公司 拆除及保留设备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范围确认书

一、设施设备建筑物保留范围:

1、生产区设施设备建筑物保留范围(即不在本次出售范围内):保留办公楼、煤棚、地泵以上生产区设施设备。

二、拆除范围及界限:

1、生产区内的设施设备建筑物除保留部分外全部拆除。

2、管道管线拆除界为新厂与旧厂的连接处。

3、基础、地埋电缆、地埋管线拆除后恢复至地平。

4、旧厂区围墙范围内除保留范围以外其他废钢废铁、钢筋、耐火砖、电线电缆、不锈钢及其他地上地下可利用物资都归乙方所有。

山西南耀集团昌晋苑焦化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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