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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招标公告[公开]
发布地区:辽宁  发布时间:2026-03-27 阅读:(105)

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招标公告

撰写单位: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26-03-27
   项目概况

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04月17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6-210100-02582

项目名称: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250000

最高限价(元):250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项目名称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

二、预算金额共计210万元

项目基本情况

1.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市局(国土规划)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市自然资源局国土规划领域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2.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市局(林草国土)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国土领域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3.包组编号:003

包组名称:监测中心

预算金额:2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监测中心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4.包组编号:004

包组名称:登记中心(1)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不动产登记中心铁西区、和平区、皇姑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辽中区6个分中心提供各类法律顾问服务。

5.包组编号:005

包组名称:登记中心(2)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本级和沈河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经开区5个分中心提供各类法律顾问服务。

6.包组编号:006

包组名称:浑南分局、和平分局、铁西分局、辽中分局

预算金额:3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3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浑南分局、和平分局、铁西分局、辽中分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7.包组编号:007

包组名称:于洪分局、沈北分局、皇姑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预算金额:3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3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于洪分局、沈北分局、皇姑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8.包组编号:008

包组名称:大东分局、沈河分局、棋盘山分局、苏家屯分局

预算金额:3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3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大东分局、沈河分局、棋盘山分局、苏家屯分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三、评分标准

综合评分

四、履约期限(以下:采购人为甲方,中标人为乙方)

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合同期满前30个工作日,甲乙双方结合甲方新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乙方年度服务考核结果及实际工作需求,协商确定是否续签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年,最多可续签2次,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五、履约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维保期(质保期):无

七、技术规格等标准:

1.坐班制度:乙方在甲方单位实行律师坐班制度,每日应按照签订合同所附《律师团队名单》确定1名应具备5年以上(含)执业经历,身体健康,担任过类似项目法律顾问经验的律师常驻甲方单位,随时处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应服从甲方指派,完成交办的有关法律事项。坐班律师的工作时间严格按照甲方单位的工作时间执行,不得无故空岗。

2.服务终止期限:乙方办理(代理)的甲方一切法律事务,直到双方签订的合同服务期限终了时止,其中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案件的,服务期限至该案件审结为止,其中诉讼案件以一个审级结束时服务期限终结,审级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强制执行案件以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为准,不适用审级结束要求。

3.法律意见生效条件: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发送至指定邮箱的法律意见均具有法律效力,不以加盖乙方公章作为生效要件。

4.协商修订:合同期内,遇甲方工作任务(含职能)、机构发生重大调整,甲乙双方应就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期限等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法重新进行协商和修订,按新修订的合同履行;未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法律服务费用按照实际履行期限占总服务期限比例进行结算(以月为单位,不具体到日;大于等于当月10天的按照整月计算,未超过的当月不计入实际履行期限)。

5.协议解除: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解除签订的合同。

6.赔偿责任:乙方因工作失误、失职、错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还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其他法律责任。

7.单方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但尚未履行部分的法律服务费或不予支付乙方剩余部分的法律服务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换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②因乙方律师工作失误、错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③乙方明显不能胜任甲方所委托的法律服务的,或出具的法律意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④违反以下约定的:乙方不得担任与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受托执法单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和复议、诉讼、仲裁、执行案件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包括:局机关各处室、大东分局、沈河分局、棋盘山分局、浑南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和平分局、于洪分局、沈北分局、皇姑分局、铁西分局、苏家屯分局、辽中分局、棋盘山林业和草原局。

其直属事业单位包括: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含各区分中心)、沈阳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含各区分中心)、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含各区分中心)、沈阳市城市规划展示馆。

受托执法单位: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执法分局(含各区执法大队)。

⑤违反合同约定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密责任;

⑥其他重大违约情形。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或者以全年业务量(按照上一合同年度该包组对应合同的全年业务量计算)按比例减少法律服务费用(已付款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①根据服务内容,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代表甲方进行相关行政复议、诉讼等,乙方累计超过3次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含违反律师坐班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无故空岗、擅自更换坐班律师等)。

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通过服务获取的甲方未公布的文件、未公开的档案卷宗、未提交的诉讼答辩状及证据等披露给第三方的。

③未按甲方要求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已审结案件情况和未审结案件的进展情况。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②甲方隐瞒重要事实或不提供关键证据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③甲方逾期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8.服务内容

(1)诉讼类法律服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执行等)

接受甲方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仲裁、执行等进入法律程序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案件。

(2)日常法律服务

①提供日常关于自然资源领域内的法律事务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应甲方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②协助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文件等,对上述法律法规等的适用提供法律意见;

③协助起草自然资源领域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文件等草案,根据甲方要求对拟定或已发布的甲方规范性文件提供修改和补充的法律意见;

④协助甲方草拟、制定、审查、修改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⑤参与甲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为甲方的重大决策、日常管理、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

⑥应甲方要求,列席(参加)各种会议、参加听证会,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解决甲方日常工作中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问题;

⑦应甲方要求,参与对外磋商、谈判,并提供法律分析和论证,协助草拟、审查相关法律文书,制定谈判策略、方案,以保障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全面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⑧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⑨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可能发生的或已经面临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纠纷,进行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与谈判、协商和调处;

⑩应甲方要求,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培训,参与甲方的法制宣传及咨询活动;

?应甲方要求,参加甲方指定的专项调研工作;

?应甲方要求,审查修改甲方拟作出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应甲方要求,提供司法协助法律咨询及参与接待相关人员;

?对甲方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局务会、局业务会、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等上会议题)“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甲方回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司法机关的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

?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

9.服务方式

乙方确定以一位团队负责人为主的熟悉本项目服务专业的律师团队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随时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10.乙方的义务

①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服从甲方指派,完成交办的有关法律事项;

②乙方应指派至少1名专人负责与甲方进行日常法律事务交接;

③委派的律师服务团队应不少于固定的5名律师服务于中标包组,服务律师名单附在合同后;

④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合同确定的律师,但甲方提出更换不称职的律师除外,不称职指无法胜任本次采购法律服务范围的具体工作及不严格执行律师坐班制度;

⑤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完成甲方委托的属于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全部法律事务工作,并应甲方要求汇报工作进程;诉讼类法律事务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已审结案件情况和未审结案件的进展情况。

⑥乙方律师对受托事项应当依据法律和事实准确作出判断,维护甲方利益;

⑦乙方律师从甲方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对外公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汇报材料、通过日常服务获取的未公开的卷宗资料)、起草阶段未公开的文件等负有保密责任,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⑧对甲方委托的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及统计分析,案件结案后,将档案原件移交给甲方,未移交档案材料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⑨乙方办理(代理)的甲方一切法律事务,直到合同服务期限届满时止,且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11.甲方的义务

①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的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②应当对乙方律师受托办理的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③指定专人为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以及收取乙方提供的法律文书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

④按时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八、资格条件

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兼投兼中

4.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九、付款方式及条件:

1.付款方式:合同履行期限满六个月后,由甲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50%。合同提前终止的,由甲方组织单独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无论以上何种情况,最终付款时间以财政资金拨付到账并完成报销审批流程为准。

2.付款条件:付款结算时,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的期限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乙方原因未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导致超期付款的,甲方不构成违约。乙方接受甲方根据财政预算对结算金额作出的调整及根据财务报销流程作出的延期付款通知(到达乙方即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合同期满前30个工作日,甲乙双方结合甲方新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乙方年度服务考核结果及实际工作需求,协商确定是否续签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年,最多可续签2次,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250000

最高限价(元):250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项目名称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

二、预算金额共计210万元

项目基本情况

1.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市局(国土规划)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市自然资源局国土规划领域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2.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市局(林草国土)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国土领域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3.包组编号:003

包组名称:监测中心

预算金额:2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监测中心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4.包组编号:004

包组名称:登记中心(1)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不动产登记中心铁西区、和平区、皇姑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辽中区6个分中心提供各类法律顾问服务。

5.包组编号:005

包组名称:登记中心(2)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本级和沈河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经开区5个分中心提供各类法律顾问服务。

6.包组编号:006

包组名称:浑南分局、和平分局、铁西分局、辽中分局

预算金额:3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3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浑南分局、和平分局、铁西分局、辽中分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7.包组编号:007

包组名称:于洪分局、沈北分局、皇姑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预算金额:3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3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于洪分局、沈北分局、皇姑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8.包组编号:008

包组名称:大东分局、沈河分局、棋盘山分局、苏家屯分局

预算金额:3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3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大东分局、沈河分局、棋盘山分局、苏家屯分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三、评分标准

综合评分

四、履约期限(以下:采购人为甲方,中标人为乙方)

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合同期满前30个工作日,甲乙双方结合甲方新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乙方年度服务考核结果及实际工作需求,协商确定是否续签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年,最多可续签2次,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五、履约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维保期(质保期):无

七、技术规格等标准:

1.坐班制度:乙方在甲方单位实行律师坐班制度,每日应按照签订合同所附《律师团队名单》确定1名应具备5年以上(含)执业经历,身体健康,担任过类似项目法律顾问经验的律师常驻甲方单位,随时处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应服从甲方指派,完成交办的有关法律事项。坐班律师的工作时间严格按照甲方单位的工作时间执行,不得无故空岗。

2.服务终止期限:乙方办理(代理)的甲方一切法律事务,直到双方签订的合同服务期限终了时止,其中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案件的,服务期限至该案件审结为止,其中诉讼案件以一个审级结束时服务期限终结,审级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强制执行案件以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为准,不适用审级结束要求。

3.法律意见生效条件: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发送至指定邮箱的法律意见均具有法律效力,不以加盖乙方公章作为生效要件。

4.协商修订:合同期内,遇甲方工作任务(含职能)、机构发生重大调整,甲乙双方应就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期限等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法重新进行协商和修订,按新修订的合同履行;未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法律服务费用按照实际履行期限占总服务期限比例进行结算(以月为单位,不具体到日;大于等于当月10天的按照整月计算,未超过的当月不计入实际履行期限)。

5.协议解除: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解除签订的合同。

6.赔偿责任:乙方因工作失误、失职、错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还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其他法律责任。

7.单方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但尚未履行部分的法律服务费或不予支付乙方剩余部分的法律服务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换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②因乙方律师工作失误、错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③乙方明显不能胜任甲方所委托的法律服务的,或出具的法律意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④违反以下约定的:乙方不得担任与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受托执法单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和复议、诉讼、仲裁、执行案件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包括:局机关各处室、大东分局、沈河分局、棋盘山分局、浑南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和平分局、于洪分局、沈北分局、皇姑分局、铁西分局、苏家屯分局、辽中分局、棋盘山林业和草原局。

其直属事业单位包括: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含各区分中心)、沈阳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含各区分中心)、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含各区分中心)、沈阳市城市规划展示馆。

受托执法单位: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执法分局(含各区执法大队)。

⑤违反合同约定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密责任;

⑥其他重大违约情形。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或者以全年业务量(按照上一合同年度该包组对应合同的全年业务量计算)按比例减少法律服务费用(已付款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①根据服务内容,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代表甲方进行相关行政复议、诉讼等,乙方累计超过3次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含违反律师坐班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无故空岗、擅自更换坐班律师等)。

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通过服务获取的甲方未公布的文件、未公开的档案卷宗、未提交的诉讼答辩状及证据等披露给第三方的。

③未按甲方要求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已审结案件情况和未审结案件的进展情况。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②甲方隐瞒重要事实或不提供关键证据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③甲方逾期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8.服务内容

(1)诉讼类法律服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执行等)

接受甲方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仲裁、执行等进入法律程序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案件。

(2)日常法律服务

①提供日常关于自然资源领域内的法律事务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应甲方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②协助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文件等,对上述法律法规等的适用提供法律意见;

③协助起草自然资源领域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文件等草案,根据甲方要求对拟定或已发布的甲方规范性文件提供修改和补充的法律意见;

④协助甲方草拟、制定、审查、修改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⑤参与甲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为甲方的重大决策、日常管理、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

⑥应甲方要求,列席(参加)各种会议、参加听证会,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解决甲方日常工作中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问题;

⑦应甲方要求,参与对外磋商、谈判,并提供法律分析和论证,协助草拟、审查相关法律文书,制定谈判策略、方案,以保障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全面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⑧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⑨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可能发生的或已经面临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纠纷,进行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与谈判、协商和调处;

⑩应甲方要求,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培训,参与甲方的法制宣传及咨询活动;

?应甲方要求,参加甲方指定的专项调研工作;

?应甲方要求,审查修改甲方拟作出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应甲方要求,提供司法协助法律咨询及参与接待相关人员;

?对甲方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局务会、局业务会、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等上会议题)“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甲方回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司法机关的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

?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

9.服务方式

乙方确定以一位团队负责人为主的熟悉本项目服务专业的律师团队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随时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10.乙方的义务

①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服从甲方指派,完成交办的有关法律事项;

②乙方应指派至少1名专人负责与甲方进行日常法律事务交接;

③委派的律师服务团队应不少于固定的5名律师服务于中标包组,服务律师名单附在合同后;

④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合同确定的律师,但甲方提出更换不称职的律师除外,不称职指无法胜任本次采购法律服务范围的具体工作及不严格执行律师坐班制度;

⑤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完成甲方委托的属于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全部法律事务工作,并应甲方要求汇报工作进程;诉讼类法律事务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已审结案件情况和未审结案件的进展情况。

⑥乙方律师对受托事项应当依据法律和事实准确作出判断,维护甲方利益;

⑦乙方律师从甲方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对外公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汇报材料、通过日常服务获取的未公开的卷宗资料)、起草阶段未公开的文件等负有保密责任,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⑧对甲方委托的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及统计分析,案件结案后,将档案原件移交给甲方,未移交档案材料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⑨乙方办理(代理)的甲方一切法律事务,直到合同服务期限届满时止,且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11.甲方的义务

①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的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②应当对乙方律师受托办理的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③指定专人为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以及收取乙方提供的法律文书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

④按时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八、资格条件

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兼投兼中

4.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九、付款方式及条件:

1.付款方式:合同履行期限满六个月后,由甲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50%。合同提前终止的,由甲方组织单独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无论以上何种情况,最终付款时间以财政资金拨付到账并完成报销审批流程为准。

2.付款条件:付款结算时,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的期限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乙方原因未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导致超期付款的,甲方不构成违约。乙方接受甲方根据财政预算对结算金额作出的调整及根据财务报销流程作出的延期付款通知(到达乙方即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合同期满前30个工作日,甲乙双方结合甲方新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乙方年度服务考核结果及实际工作需求,协商确定是否续签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年,最多可续签2次,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3

预算金额(元):200000

最高限价(元):2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项目名称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

二、预算金额共计210万元

项目基本情况

1.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市局(国土规划)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市自然资源局国土规划领域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2.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市局(林草国土)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国土领域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3.包组编号:003

包组名称:监测中心

预算金额:2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监测中心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4.包组编号:004

包组名称:登记中心(1)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不动产登记中心铁西区、和平区、皇姑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辽中区6个分中心提供各类法律顾问服务。

5.包组编号:005

包组名称:登记中心(2)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本级和沈河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经开区5个分中心提供各类法律顾问服务。

6.包组编号:006

包组名称:浑南分局、和平分局、铁西分局、辽中分局

预算金额:3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3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浑南分局、和平分局、铁西分局、辽中分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7.包组编号:007

包组名称:于洪分局、沈北分局、皇姑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预算金额:3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3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于洪分局、沈北分局、皇姑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8.包组编号:008

包组名称:大东分局、沈河分局、棋盘山分局、苏家屯分局

预算金额:3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3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大东分局、沈河分局、棋盘山分局、苏家屯分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三、评分标准

综合评分

四、履约期限(以下:采购人为甲方,中标人为乙方)

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合同期满前30个工作日,甲乙双方结合甲方新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乙方年度服务考核结果及实际工作需求,协商确定是否续签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年,最多可续签2次,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五、履约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维保期(质保期):无

七、技术规格等标准:

1.坐班制度:乙方在甲方单位实行律师坐班制度,每日应按照签订合同所附《律师团队名单》确定1名应具备5年以上(含)执业经历,身体健康,担任过类似项目法律顾问经验的律师常驻甲方单位,随时处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应服从甲方指派,完成交办的有关法律事项。坐班律师的工作时间严格按照甲方单位的工作时间执行,不得无故空岗。

2.服务终止期限:乙方办理(代理)的甲方一切法律事务,直到双方签订的合同服务期限终了时止,其中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案件的,服务期限至该案件审结为止,其中诉讼案件以一个审级结束时服务期限终结,审级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强制执行案件以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为准,不适用审级结束要求。

3.法律意见生效条件: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发送至指定邮箱的法律意见均具有法律效力,不以加盖乙方公章作为生效要件。

4.协商修订:合同期内,遇甲方工作任务(含职能)、机构发生重大调整,甲乙双方应就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期限等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法重新进行协商和修订,按新修订的合同履行;未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法律服务费用按照实际履行期限占总服务期限比例进行结算(以月为单位,不具体到日;大于等于当月10天的按照整月计算,未超过的当月不计入实际履行期限)。

5.协议解除: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解除签订的合同。

6.赔偿责任:乙方因工作失误、失职、错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还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其他法律责任。

7.单方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但尚未履行部分的法律服务费或不予支付乙方剩余部分的法律服务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换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②因乙方律师工作失误、错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③乙方明显不能胜任甲方所委托的法律服务的,或出具的法律意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④违反以下约定的:乙方不得担任与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受托执法单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和复议、诉讼、仲裁、执行案件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包括:局机关各处室、大东分局、沈河分局、棋盘山分局、浑南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和平分局、于洪分局、沈北分局、皇姑分局、铁西分局、苏家屯分局、辽中分局、棋盘山林业和草原局。

其直属事业单位包括: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含各区分中心)、沈阳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含各区分中心)、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含各区分中心)、沈阳市城市规划展示馆。

受托执法单位: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执法分局(含各区执法大队)。

⑤违反合同约定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密责任;

⑥其他重大违约情形。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或者以全年业务量(按照上一合同年度该包组对应合同的全年业务量计算)按比例减少法律服务费用(已付款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①根据服务内容,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代表甲方进行相关行政复议、诉讼等,乙方累计超过3次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含违反律师坐班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无故空岗、擅自更换坐班律师等)。

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通过服务获取的甲方未公布的文件、未公开的档案卷宗、未提交的诉讼答辩状及证据等披露给第三方的。

③未按甲方要求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已审结案件情况和未审结案件的进展情况。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②甲方隐瞒重要事实或不提供关键证据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③甲方逾期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8.服务内容

(1)诉讼类法律服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执行等)

接受甲方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仲裁、执行等进入法律程序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案件。

(2)日常法律服务

①提供日常关于自然资源领域内的法律事务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应甲方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②协助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文件等,对上述法律法规等的适用提供法律意见;

③协助起草自然资源领域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文件等草案,根据甲方要求对拟定或已发布的甲方规范性文件提供修改和补充的法律意见;

④协助甲方草拟、制定、审查、修改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⑤参与甲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为甲方的重大决策、日常管理、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

⑥应甲方要求,列席(参加)各种会议、参加听证会,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解决甲方日常工作中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问题;

⑦应甲方要求,参与对外磋商、谈判,并提供法律分析和论证,协助草拟、审查相关法律文书,制定谈判策略、方案,以保障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全面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⑧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⑨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可能发生的或已经面临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纠纷,进行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与谈判、协商和调处;

⑩应甲方要求,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培训,参与甲方的法制宣传及咨询活动;

?应甲方要求,参加甲方指定的专项调研工作;

?应甲方要求,审查修改甲方拟作出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应甲方要求,提供司法协助法律咨询及参与接待相关人员;

?对甲方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局务会、局业务会、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等上会议题)“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甲方回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司法机关的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

?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

9.服务方式

乙方确定以一位团队负责人为主的熟悉本项目服务专业的律师团队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随时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10.乙方的义务

①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服从甲方指派,完成交办的有关法律事项;

②乙方应指派至少1名专人负责与甲方进行日常法律事务交接;

③委派的律师服务团队应不少于固定的5名律师服务于中标包组,服务律师名单附在合同后;

④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合同确定的律师,但甲方提出更换不称职的律师除外,不称职指无法胜任本次采购法律服务范围的具体工作及不严格执行律师坐班制度;

⑤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完成甲方委托的属于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全部法律事务工作,并应甲方要求汇报工作进程;诉讼类法律事务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已审结案件情况和未审结案件的进展情况。

⑥乙方律师对受托事项应当依据法律和事实准确作出判断,维护甲方利益;

⑦乙方律师从甲方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对外公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汇报材料、通过日常服务获取的未公开的卷宗资料)、起草阶段未公开的文件等负有保密责任,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⑧对甲方委托的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及统计分析,案件结案后,将档案原件移交给甲方,未移交档案材料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⑨乙方办理(代理)的甲方一切法律事务,直到合同服务期限届满时止,且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11.甲方的义务

①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的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②应当对乙方律师受托办理的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③指定专人为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以及收取乙方提供的法律文书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

④按时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八、资格条件

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兼投兼中

4.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九、付款方式及条件:

1.付款方式:合同履行期限满六个月后,由甲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50%。合同提前终止的,由甲方组织单独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无论以上何种情况,最终付款时间以财政资金拨付到账并完成报销审批流程为准。

2.付款条件:付款结算时,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的期限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乙方原因未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导致超期付款的,甲方不构成违约。乙方接受甲方根据财政预算对结算金额作出的调整及根据财务报销流程作出的延期付款通知(到达乙方即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合同期满前30个工作日,甲乙双方结合甲方新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乙方年度服务考核结果及实际工作需求,协商确定是否续签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年,最多可续签2次,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4

预算金额(元):250000

最高限价(元):250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项目名称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

二、预算金额共计210万元

项目基本情况

1.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市局(国土规划)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市自然资源局国土规划领域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2.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市局(林草国土)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国土领域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3.包组编号:003

包组名称:监测中心

预算金额:2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监测中心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4.包组编号:004

包组名称:登记中心(1)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不动产登记中心铁西区、和平区、皇姑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辽中区6个分中心提供各类法律顾问服务。

5.包组编号:005

包组名称:登记中心(2)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本级和沈河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经开区5个分中心提供各类法律顾问服务。

6.包组编号:006

包组名称:浑南分局、和平分局、铁西分局、辽中分局

预算金额:3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3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浑南分局、和平分局、铁西分局、辽中分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7.包组编号:007

包组名称:于洪分局、沈北分局、皇姑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预算金额:3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3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于洪分局、沈北分局、皇姑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8.包组编号:008

包组名称:大东分局、沈河分局、棋盘山分局、苏家屯分局

预算金额:3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3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大东分局、沈河分局、棋盘山分局、苏家屯分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三、评分标准

综合评分

四、履约期限(以下:采购人为甲方,中标人为乙方)

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合同期满前30个工作日,甲乙双方结合甲方新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乙方年度服务考核结果及实际工作需求,协商确定是否续签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年,最多可续签2次,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五、履约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维保期(质保期):无

七、技术规格等标准:

1.坐班制度:乙方在甲方单位实行律师坐班制度,每日应按照签订合同所附《律师团队名单》确定1名应具备5年以上(含)执业经历,身体健康,担任过类似项目法律顾问经验的律师常驻甲方单位,随时处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应服从甲方指派,完成交办的有关法律事项。坐班律师的工作时间严格按照甲方单位的工作时间执行,不得无故空岗。

2.服务终止期限:乙方办理(代理)的甲方一切法律事务,直到双方签订的合同服务期限终了时止,其中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案件的,服务期限至该案件审结为止,其中诉讼案件以一个审级结束时服务期限终结,审级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强制执行案件以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为准,不适用审级结束要求。

3.法律意见生效条件: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发送至指定邮箱的法律意见均具有法律效力,不以加盖乙方公章作为生效要件。

4.协商修订:合同期内,遇甲方工作任务(含职能)、机构发生重大调整,甲乙双方应就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期限等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法重新进行协商和修订,按新修订的合同履行;未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法律服务费用按照实际履行期限占总服务期限比例进行结算(以月为单位,不具体到日;大于等于当月10天的按照整月计算,未超过的当月不计入实际履行期限)。

5.协议解除: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解除签订的合同。

6.赔偿责任:乙方因工作失误、失职、错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还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其他法律责任。

7.单方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但尚未履行部分的法律服务费或不予支付乙方剩余部分的法律服务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换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②因乙方律师工作失误、错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③乙方明显不能胜任甲方所委托的法律服务的,或出具的法律意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④违反以下约定的:乙方不得担任与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受托执法单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和复议、诉讼、仲裁、执行案件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包括:局机关各处室、大东分局、沈河分局、棋盘山分局、浑南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和平分局、于洪分局、沈北分局、皇姑分局、铁西分局、苏家屯分局、辽中分局、棋盘山林业和草原局。

其直属事业单位包括: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含各区分中心)、沈阳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含各区分中心)、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含各区分中心)、沈阳市城市规划展示馆。

受托执法单位: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执法分局(含各区执法大队)。

⑤违反合同约定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密责任;

⑥其他重大违约情形。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或者以全年业务量(按照上一合同年度该包组对应合同的全年业务量计算)按比例减少法律服务费用(已付款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①根据服务内容,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代表甲方进行相关行政复议、诉讼等,乙方累计超过3次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含违反律师坐班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无故空岗、擅自更换坐班律师等)。

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通过服务获取的甲方未公布的文件、未公开的档案卷宗、未提交的诉讼答辩状及证据等披露给第三方的。

③未按甲方要求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已审结案件情况和未审结案件的进展情况。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②甲方隐瞒重要事实或不提供关键证据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③甲方逾期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8.服务内容

(1)诉讼类法律服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执行等)

接受甲方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仲裁、执行等进入法律程序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案件。

(2)日常法律服务

①提供日常关于自然资源领域内的法律事务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应甲方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②协助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文件等,对上述法律法规等的适用提供法律意见;

③协助起草自然资源领域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文件等草案,根据甲方要求对拟定或已发布的甲方规范性文件提供修改和补充的法律意见;

④协助甲方草拟、制定、审查、修改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⑤参与甲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为甲方的重大决策、日常管理、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

⑥应甲方要求,列席(参加)各种会议、参加听证会,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解决甲方日常工作中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问题;

⑦应甲方要求,参与对外磋商、谈判,并提供法律分析和论证,协助草拟、审查相关法律文书,制定谈判策略、方案,以保障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全面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⑧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⑨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可能发生的或已经面临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纠纷,进行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与谈判、协商和调处;

⑩应甲方要求,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培训,参与甲方的法制宣传及咨询活动;

?应甲方要求,参加甲方指定的专项调研工作;

?应甲方要求,审查修改甲方拟作出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应甲方要求,提供司法协助法律咨询及参与接待相关人员;

?对甲方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局务会、局业务会、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等上会议题)“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甲方回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司法机关的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

?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

9.服务方式

乙方确定以一位团队负责人为主的熟悉本项目服务专业的律师团队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随时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10.乙方的义务

①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服从甲方指派,完成交办的有关法律事项;

②乙方应指派至少1名专人负责与甲方进行日常法律事务交接;

③委派的律师服务团队应不少于固定的5名律师服务于中标包组,服务律师名单附在合同后;

④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合同确定的律师,但甲方提出更换不称职的律师除外,不称职指无法胜任本次采购法律服务范围的具体工作及不严格执行律师坐班制度;

⑤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完成甲方委托的属于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全部法律事务工作,并应甲方要求汇报工作进程;诉讼类法律事务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已审结案件情况和未审结案件的进展情况。

⑥乙方律师对受托事项应当依据法律和事实准确作出判断,维护甲方利益;

⑦乙方律师从甲方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对外公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汇报材料、通过日常服务获取的未公开的卷宗资料)、起草阶段未公开的文件等负有保密责任,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⑧对甲方委托的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及统计分析,案件结案后,将档案原件移交给甲方,未移交档案材料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⑨乙方办理(代理)的甲方一切法律事务,直到合同服务期限届满时止,且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11.甲方的义务

①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的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②应当对乙方律师受托办理的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③指定专人为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以及收取乙方提供的法律文书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

④按时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八、资格条件

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兼投兼中

4.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九、付款方式及条件:

1.付款方式:合同履行期限满六个月后,由甲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50%。合同提前终止的,由甲方组织单独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无论以上何种情况,最终付款时间以财政资金拨付到账并完成报销审批流程为准。

2.付款条件:付款结算时,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的期限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乙方原因未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导致超期付款的,甲方不构成违约。乙方接受甲方根据财政预算对结算金额作出的调整及根据财务报销流程作出的延期付款通知(到达乙方即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合同期满前30个工作日,甲乙双方结合甲方新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乙方年度服务考核结果及实际工作需求,协商确定是否续签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年,最多可续签2次,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5

预算金额(元):250000

最高限价(元):250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项目名称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

二、预算金额共计210万元

项目基本情况

1.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市局(国土规划)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市自然资源局国土规划领域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2.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市局(林草国土)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国土领域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3.包组编号:003

包组名称:监测中心

预算金额:2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监测中心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4.包组编号:004

包组名称:登记中心(1)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不动产登记中心铁西区、和平区、皇姑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辽中区6个分中心提供各类法律顾问服务。

5.包组编号:005

包组名称:登记中心(2)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本级和沈河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经开区5个分中心提供各类法律顾问服务。

6.包组编号:006

包组名称:浑南分局、和平分局、铁西分局、辽中分局

预算金额:3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3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浑南分局、和平分局、铁西分局、辽中分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7.包组编号:007

包组名称:于洪分局、沈北分局、皇姑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预算金额:3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3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于洪分局、沈北分局、皇姑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8.包组编号:008

包组名称:大东分局、沈河分局、棋盘山分局、苏家屯分局

预算金额:3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3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大东分局、沈河分局、棋盘山分局、苏家屯分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三、评分标准

综合评分

四、履约期限(以下:采购人为甲方,中标人为乙方)

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合同期满前30个工作日,甲乙双方结合甲方新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乙方年度服务考核结果及实际工作需求,协商确定是否续签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年,最多可续签2次,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五、履约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维保期(质保期):无

七、技术规格等标准:

1.坐班制度:乙方在甲方单位实行律师坐班制度,每日应按照签订合同所附《律师团队名单》确定1名应具备5年以上(含)执业经历,身体健康,担任过类似项目法律顾问经验的律师常驻甲方单位,随时处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应服从甲方指派,完成交办的有关法律事项。坐班律师的工作时间严格按照甲方单位的工作时间执行,不得无故空岗。

2.服务终止期限:乙方办理(代理)的甲方一切法律事务,直到双方签订的合同服务期限终了时止,其中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案件的,服务期限至该案件审结为止,其中诉讼案件以一个审级结束时服务期限终结,审级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强制执行案件以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为准,不适用审级结束要求。

3.法律意见生效条件: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发送至指定邮箱的法律意见均具有法律效力,不以加盖乙方公章作为生效要件。

4.协商修订:合同期内,遇甲方工作任务(含职能)、机构发生重大调整,甲乙双方应就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期限等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法重新进行协商和修订,按新修订的合同履行;未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法律服务费用按照实际履行期限占总服务期限比例进行结算(以月为单位,不具体到日;大于等于当月10天的按照整月计算,未超过的当月不计入实际履行期限)。

5.协议解除: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解除签订的合同。

6.赔偿责任:乙方因工作失误、失职、错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还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其他法律责任。

7.单方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但尚未履行部分的法律服务费或不予支付乙方剩余部分的法律服务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换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②因乙方律师工作失误、错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③乙方明显不能胜任甲方所委托的法律服务的,或出具的法律意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④违反以下约定的:乙方不得担任与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受托执法单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和复议、诉讼、仲裁、执行案件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包括:局机关各处室、大东分局、沈河分局、棋盘山分局、浑南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和平分局、于洪分局、沈北分局、皇姑分局、铁西分局、苏家屯分局、辽中分局、棋盘山林业和草原局。

其直属事业单位包括: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含各区分中心)、沈阳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含各区分中心)、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含各区分中心)、沈阳市城市规划展示馆。

受托执法单位: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执法分局(含各区执法大队)。

⑤违反合同约定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密责任;

⑥其他重大违约情形。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或者以全年业务量(按照上一合同年度该包组对应合同的全年业务量计算)按比例减少法律服务费用(已付款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①根据服务内容,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代表甲方进行相关行政复议、诉讼等,乙方累计超过3次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含违反律师坐班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无故空岗、擅自更换坐班律师等)。

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通过服务获取的甲方未公布的文件、未公开的档案卷宗、未提交的诉讼答辩状及证据等披露给第三方的。

③未按甲方要求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已审结案件情况和未审结案件的进展情况。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②甲方隐瞒重要事实或不提供关键证据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③甲方逾期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8.服务内容

(1)诉讼类法律服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执行等)

接受甲方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仲裁、执行等进入法律程序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案件。

(2)日常法律服务

①提供日常关于自然资源领域内的法律事务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应甲方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②协助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文件等,对上述法律法规等的适用提供法律意见;

③协助起草自然资源领域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文件等草案,根据甲方要求对拟定或已发布的甲方规范性文件提供修改和补充的法律意见;

④协助甲方草拟、制定、审查、修改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⑤参与甲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为甲方的重大决策、日常管理、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

⑥应甲方要求,列席(参加)各种会议、参加听证会,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解决甲方日常工作中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问题;

⑦应甲方要求,参与对外磋商、谈判,并提供法律分析和论证,协助草拟、审查相关法律文书,制定谈判策略、方案,以保障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全面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⑧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⑨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可能发生的或已经面临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纠纷,进行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与谈判、协商和调处;

⑩应甲方要求,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培训,参与甲方的法制宣传及咨询活动;

?应甲方要求,参加甲方指定的专项调研工作;

?应甲方要求,审查修改甲方拟作出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应甲方要求,提供司法协助法律咨询及参与接待相关人员;

?对甲方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局务会、局业务会、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等上会议题)“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甲方回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司法机关的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

?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

9.服务方式

乙方确定以一位团队负责人为主的熟悉本项目服务专业的律师团队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随时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10.乙方的义务

①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服从甲方指派,完成交办的有关法律事项;

②乙方应指派至少1名专人负责与甲方进行日常法律事务交接;

③委派的律师服务团队应不少于固定的5名律师服务于中标包组,服务律师名单附在合同后;

④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合同确定的律师,但甲方提出更换不称职的律师除外,不称职指无法胜任本次采购法律服务范围的具体工作及不严格执行律师坐班制度;

⑤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完成甲方委托的属于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全部法律事务工作,并应甲方要求汇报工作进程;诉讼类法律事务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已审结案件情况和未审结案件的进展情况。

⑥乙方律师对受托事项应当依据法律和事实准确作出判断,维护甲方利益;

⑦乙方律师从甲方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对外公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汇报材料、通过日常服务获取的未公开的卷宗资料)、起草阶段未公开的文件等负有保密责任,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⑧对甲方委托的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及统计分析,案件结案后,将档案原件移交给甲方,未移交档案材料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⑨乙方办理(代理)的甲方一切法律事务,直到合同服务期限届满时止,且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11.甲方的义务

①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的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②应当对乙方律师受托办理的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③指定专人为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以及收取乙方提供的法律文书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

④按时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八、资格条件

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兼投兼中

4.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九、付款方式及条件:

1.付款方式:合同履行期限满六个月后,由甲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50%。合同提前终止的,由甲方组织单独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无论以上何种情况,最终付款时间以财政资金拨付到账并完成报销审批流程为准。

2.付款条件:付款结算时,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的期限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乙方原因未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导致超期付款的,甲方不构成违约。乙方接受甲方根据财政预算对结算金额作出的调整及根据财务报销流程作出的延期付款通知(到达乙方即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合同期满前30个工作日,甲乙双方结合甲方新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乙方年度服务考核结果及实际工作需求,协商确定是否续签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年,最多可续签2次,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6

预算金额(元):300000

最高限价(元):3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项目名称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

二、预算金额共计210万元

项目基本情况

1.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市局(国土规划)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市自然资源局国土规划领域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2.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市局(林草国土)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国土领域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3.包组编号:003

包组名称:监测中心

预算金额:2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监测中心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4.包组编号:004

包组名称:登记中心(1)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不动产登记中心铁西区、和平区、皇姑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辽中区6个分中心提供各类法律顾问服务。

5.包组编号:005

包组名称:登记中心(2)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本级和沈河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经开区5个分中心提供各类法律顾问服务。

6.包组编号:006

包组名称:浑南分局、和平分局、铁西分局、辽中分局

预算金额:3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3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浑南分局、和平分局、铁西分局、辽中分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7.包组编号:007

包组名称:于洪分局、沈北分局、皇姑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预算金额:3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3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于洪分局、沈北分局、皇姑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8.包组编号:008

包组名称:大东分局、沈河分局、棋盘山分局、苏家屯分局

预算金额:3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3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大东分局、沈河分局、棋盘山分局、苏家屯分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三、评分标准

综合评分

四、履约期限(以下:采购人为甲方,中标人为乙方)

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合同期满前30个工作日,甲乙双方结合甲方新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乙方年度服务考核结果及实际工作需求,协商确定是否续签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年,最多可续签2次,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五、履约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维保期(质保期):无

七、技术规格等标准:

1.坐班制度:乙方在甲方单位实行律师坐班制度,每日应按照签订合同所附《律师团队名单》确定1名应具备5年以上(含)执业经历,身体健康,担任过类似项目法律顾问经验的律师常驻甲方单位,随时处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应服从甲方指派,完成交办的有关法律事项。坐班律师的工作时间严格按照甲方单位的工作时间执行,不得无故空岗。

2.服务终止期限:乙方办理(代理)的甲方一切法律事务,直到双方签订的合同服务期限终了时止,其中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案件的,服务期限至该案件审结为止,其中诉讼案件以一个审级结束时服务期限终结,审级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强制执行案件以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为准,不适用审级结束要求。

3.法律意见生效条件: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发送至指定邮箱的法律意见均具有法律效力,不以加盖乙方公章作为生效要件。

4.协商修订:合同期内,遇甲方工作任务(含职能)、机构发生重大调整,甲乙双方应就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期限等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法重新进行协商和修订,按新修订的合同履行;未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法律服务费用按照实际履行期限占总服务期限比例进行结算(以月为单位,不具体到日;大于等于当月10天的按照整月计算,未超过的当月不计入实际履行期限)。

5.协议解除: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解除签订的合同。

6.赔偿责任:乙方因工作失误、失职、错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还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其他法律责任。

7.单方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但尚未履行部分的法律服务费或不予支付乙方剩余部分的法律服务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换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②因乙方律师工作失误、错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③乙方明显不能胜任甲方所委托的法律服务的,或出具的法律意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④违反以下约定的:乙方不得担任与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受托执法单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和复议、诉讼、仲裁、执行案件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包括:局机关各处室、大东分局、沈河分局、棋盘山分局、浑南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和平分局、于洪分局、沈北分局、皇姑分局、铁西分局、苏家屯分局、辽中分局、棋盘山林业和草原局。

其直属事业单位包括: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含各区分中心)、沈阳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含各区分中心)、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含各区分中心)、沈阳市城市规划展示馆。

受托执法单位: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执法分局(含各区执法大队)。

⑤违反合同约定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密责任;

⑥其他重大违约情形。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或者以全年业务量(按照上一合同年度该包组对应合同的全年业务量计算)按比例减少法律服务费用(已付款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①根据服务内容,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代表甲方进行相关行政复议、诉讼等,乙方累计超过3次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含违反律师坐班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无故空岗、擅自更换坐班律师等)。

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通过服务获取的甲方未公布的文件、未公开的档案卷宗、未提交的诉讼答辩状及证据等披露给第三方的。

③未按甲方要求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已审结案件情况和未审结案件的进展情况。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②甲方隐瞒重要事实或不提供关键证据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③甲方逾期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8.服务内容

(1)诉讼类法律服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执行等)

接受甲方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仲裁、执行等进入法律程序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案件。

(2)日常法律服务

①提供日常关于自然资源领域内的法律事务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应甲方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②协助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文件等,对上述法律法规等的适用提供法律意见;

③协助起草自然资源领域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文件等草案,根据甲方要求对拟定或已发布的甲方规范性文件提供修改和补充的法律意见;

④协助甲方草拟、制定、审查、修改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⑤参与甲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为甲方的重大决策、日常管理、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

⑥应甲方要求,列席(参加)各种会议、参加听证会,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解决甲方日常工作中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问题;

⑦应甲方要求,参与对外磋商、谈判,并提供法律分析和论证,协助草拟、审查相关法律文书,制定谈判策略、方案,以保障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全面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⑧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⑨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可能发生的或已经面临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纠纷,进行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与谈判、协商和调处;

⑩应甲方要求,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培训,参与甲方的法制宣传及咨询活动;

?应甲方要求,参加甲方指定的专项调研工作;

?应甲方要求,审查修改甲方拟作出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应甲方要求,提供司法协助法律咨询及参与接待相关人员;

?对甲方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局务会、局业务会、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等上会议题)“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甲方回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司法机关的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

?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

9.服务方式

乙方确定以一位团队负责人为主的熟悉本项目服务专业的律师团队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随时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10.乙方的义务

①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服从甲方指派,完成交办的有关法律事项;

②乙方应指派至少1名专人负责与甲方进行日常法律事务交接;

③委派的律师服务团队应不少于固定的5名律师服务于中标包组,服务律师名单附在合同后;

④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合同确定的律师,但甲方提出更换不称职的律师除外,不称职指无法胜任本次采购法律服务范围的具体工作及不严格执行律师坐班制度;

⑤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完成甲方委托的属于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全部法律事务工作,并应甲方要求汇报工作进程;诉讼类法律事务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已审结案件情况和未审结案件的进展情况。

⑥乙方律师对受托事项应当依据法律和事实准确作出判断,维护甲方利益;

⑦乙方律师从甲方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对外公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汇报材料、通过日常服务获取的未公开的卷宗资料)、起草阶段未公开的文件等负有保密责任,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⑧对甲方委托的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及统计分析,案件结案后,将档案原件移交给甲方,未移交档案材料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⑨乙方办理(代理)的甲方一切法律事务,直到合同服务期限届满时止,且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11.甲方的义务

①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的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②应当对乙方律师受托办理的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③指定专人为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以及收取乙方提供的法律文书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

④按时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八、资格条件

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兼投兼中

4.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九、付款方式及条件:

1.付款方式:合同履行期限满六个月后,由甲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50%。合同提前终止的,由甲方组织单独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无论以上何种情况,最终付款时间以财政资金拨付到账并完成报销审批流程为准。

2.付款条件:付款结算时,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的期限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乙方原因未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导致超期付款的,甲方不构成违约。乙方接受甲方根据财政预算对结算金额作出的调整及根据财务报销流程作出的延期付款通知(到达乙方即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合同期满前30个工作日,甲乙双方结合甲方新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乙方年度服务考核结果及实际工作需求,协商确定是否续签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年,最多可续签2次,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7

预算金额(元):300000

最高限价(元):3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项目名称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

二、预算金额共计210万元

项目基本情况

1.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市局(国土规划)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市自然资源局国土规划领域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2.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市局(林草国土)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国土领域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3.包组编号:003

包组名称:监测中心

预算金额:2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监测中心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4.包组编号:004

包组名称:登记中心(1)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不动产登记中心铁西区、和平区、皇姑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辽中区6个分中心提供各类法律顾问服务。

5.包组编号:005

包组名称:登记中心(2)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本级和沈河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经开区5个分中心提供各类法律顾问服务。

6.包组编号:006

包组名称:浑南分局、和平分局、铁西分局、辽中分局

预算金额:3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3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浑南分局、和平分局、铁西分局、辽中分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7.包组编号:007

包组名称:于洪分局、沈北分局、皇姑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预算金额:3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3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于洪分局、沈北分局、皇姑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8.包组编号:008

包组名称:大东分局、沈河分局、棋盘山分局、苏家屯分局

预算金额:3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3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大东分局、沈河分局、棋盘山分局、苏家屯分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三、评分标准

综合评分

四、履约期限(以下:采购人为甲方,中标人为乙方)

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合同期满前30个工作日,甲乙双方结合甲方新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乙方年度服务考核结果及实际工作需求,协商确定是否续签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年,最多可续签2次,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五、履约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维保期(质保期):无

七、技术规格等标准:

1.坐班制度:乙方在甲方单位实行律师坐班制度,每日应按照签订合同所附《律师团队名单》确定1名应具备5年以上(含)执业经历,身体健康,担任过类似项目法律顾问经验的律师常驻甲方单位,随时处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应服从甲方指派,完成交办的有关法律事项。坐班律师的工作时间严格按照甲方单位的工作时间执行,不得无故空岗。

2.服务终止期限:乙方办理(代理)的甲方一切法律事务,直到双方签订的合同服务期限终了时止,其中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案件的,服务期限至该案件审结为止,其中诉讼案件以一个审级结束时服务期限终结,审级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强制执行案件以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为准,不适用审级结束要求。

3.法律意见生效条件: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发送至指定邮箱的法律意见均具有法律效力,不以加盖乙方公章作为生效要件。

4.协商修订:合同期内,遇甲方工作任务(含职能)、机构发生重大调整,甲乙双方应就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期限等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法重新进行协商和修订,按新修订的合同履行;未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法律服务费用按照实际履行期限占总服务期限比例进行结算(以月为单位,不具体到日;大于等于当月10天的按照整月计算,未超过的当月不计入实际履行期限)。

5.协议解除: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解除签订的合同。

6.赔偿责任:乙方因工作失误、失职、错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还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其他法律责任。

7.单方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但尚未履行部分的法律服务费或不予支付乙方剩余部分的法律服务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换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②因乙方律师工作失误、错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③乙方明显不能胜任甲方所委托的法律服务的,或出具的法律意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④违反以下约定的:乙方不得担任与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受托执法单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和复议、诉讼、仲裁、执行案件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包括:局机关各处室、大东分局、沈河分局、棋盘山分局、浑南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和平分局、于洪分局、沈北分局、皇姑分局、铁西分局、苏家屯分局、辽中分局、棋盘山林业和草原局。

其直属事业单位包括: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含各区分中心)、沈阳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含各区分中心)、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含各区分中心)、沈阳市城市规划展示馆。

受托执法单位: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执法分局(含各区执法大队)。

⑤违反合同约定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密责任;

⑥其他重大违约情形。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或者以全年业务量(按照上一合同年度该包组对应合同的全年业务量计算)按比例减少法律服务费用(已付款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①根据服务内容,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代表甲方进行相关行政复议、诉讼等,乙方累计超过3次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含违反律师坐班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无故空岗、擅自更换坐班律师等)。

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通过服务获取的甲方未公布的文件、未公开的档案卷宗、未提交的诉讼答辩状及证据等披露给第三方的。

③未按甲方要求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已审结案件情况和未审结案件的进展情况。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②甲方隐瞒重要事实或不提供关键证据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③甲方逾期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8.服务内容

(1)诉讼类法律服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执行等)

接受甲方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仲裁、执行等进入法律程序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案件。

(2)日常法律服务

①提供日常关于自然资源领域内的法律事务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应甲方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②协助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文件等,对上述法律法规等的适用提供法律意见;

③协助起草自然资源领域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文件等草案,根据甲方要求对拟定或已发布的甲方规范性文件提供修改和补充的法律意见;

④协助甲方草拟、制定、审查、修改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⑤参与甲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为甲方的重大决策、日常管理、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

⑥应甲方要求,列席(参加)各种会议、参加听证会,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解决甲方日常工作中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问题;

⑦应甲方要求,参与对外磋商、谈判,并提供法律分析和论证,协助草拟、审查相关法律文书,制定谈判策略、方案,以保障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全面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⑧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⑨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可能发生的或已经面临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纠纷,进行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与谈判、协商和调处;

⑩应甲方要求,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培训,参与甲方的法制宣传及咨询活动;

?应甲方要求,参加甲方指定的专项调研工作;

?应甲方要求,审查修改甲方拟作出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应甲方要求,提供司法协助法律咨询及参与接待相关人员;

?对甲方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局务会、局业务会、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等上会议题)“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甲方回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司法机关的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

?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

9.服务方式

乙方确定以一位团队负责人为主的熟悉本项目服务专业的律师团队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随时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10.乙方的义务

①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服从甲方指派,完成交办的有关法律事项;

②乙方应指派至少1名专人负责与甲方进行日常法律事务交接;

③委派的律师服务团队应不少于固定的5名律师服务于中标包组,服务律师名单附在合同后;

④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合同确定的律师,但甲方提出更换不称职的律师除外,不称职指无法胜任本次采购法律服务范围的具体工作及不严格执行律师坐班制度;

⑤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完成甲方委托的属于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全部法律事务工作,并应甲方要求汇报工作进程;诉讼类法律事务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已审结案件情况和未审结案件的进展情况。

⑥乙方律师对受托事项应当依据法律和事实准确作出判断,维护甲方利益;

⑦乙方律师从甲方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对外公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汇报材料、通过日常服务获取的未公开的卷宗资料)、起草阶段未公开的文件等负有保密责任,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⑧对甲方委托的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及统计分析,案件结案后,将档案原件移交给甲方,未移交档案材料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⑨乙方办理(代理)的甲方一切法律事务,直到合同服务期限届满时止,且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11.甲方的义务

①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的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②应当对乙方律师受托办理的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③指定专人为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以及收取乙方提供的法律文书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

④按时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八、资格条件

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兼投兼中

4.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九、付款方式及条件:

1.付款方式:合同履行期限满六个月后,由甲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50%。合同提前终止的,由甲方组织单独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无论以上何种情况,最终付款时间以财政资金拨付到账并完成报销审批流程为准。

2.付款条件:付款结算时,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的期限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乙方原因未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导致超期付款的,甲方不构成违约。乙方接受甲方根据财政预算对结算金额作出的调整及根据财务报销流程作出的延期付款通知(到达乙方即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合同期满前30个工作日,甲乙双方结合甲方新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乙方年度服务考核结果及实际工作需求,协商确定是否续签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年,最多可续签2次,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8

预算金额(元):300000

最高限价(元):3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项目名称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

二、预算金额共计210万元

项目基本情况

1.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市局(国土规划)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市自然资源局国土规划领域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2.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市局(林草国土)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国土领域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3.包组编号:003

包组名称:监测中心

预算金额:2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监测中心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4.包组编号:004

包组名称:登记中心(1)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不动产登记中心铁西区、和平区、皇姑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辽中区6个分中心提供各类法律顾问服务。

5.包组编号:005

包组名称:登记中心(2)

预算金额:25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25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本级和沈河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经开区5个分中心提供各类法律顾问服务。

6.包组编号:006

包组名称:浑南分局、和平分局、铁西分局、辽中分局

预算金额:3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3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浑南分局、和平分局、铁西分局、辽中分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7.包组编号:007

包组名称:于洪分局、沈北分局、皇姑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预算金额:3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3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于洪分局、沈北分局、皇姑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8.包组编号:008

包组名称:大东分局、沈河分局、棋盘山分局、苏家屯分局

预算金额:300000.00元/年

最高限价:300000.00元/年

包组内容:为大东分局、沈河分局、棋盘山分局、苏家屯分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三、评分标准

综合评分

四、履约期限(以下:采购人为甲方,中标人为乙方)

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合同期满前30个工作日,甲乙双方结合甲方新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乙方年度服务考核结果及实际工作需求,协商确定是否续签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年,最多可续签2次,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五、履约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维保期(质保期):无

七、技术规格等标准:

1.坐班制度:乙方在甲方单位实行律师坐班制度,每日应按照签订合同所附《律师团队名单》确定1名应具备5年以上(含)执业经历,身体健康,担任过类似项目法律顾问经验的律师常驻甲方单位,随时处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应服从甲方指派,完成交办的有关法律事项。坐班律师的工作时间严格按照甲方单位的工作时间执行,不得无故空岗。

2.服务终止期限:乙方办理(代理)的甲方一切法律事务,直到双方签订的合同服务期限终了时止,其中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案件的,服务期限至该案件审结为止,其中诉讼案件以一个审级结束时服务期限终结,审级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强制执行案件以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为准,不适用审级结束要求。

3.法律意见生效条件: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发送至指定邮箱的法律意见均具有法律效力,不以加盖乙方公章作为生效要件。

4.协商修订:合同期内,遇甲方工作任务(含职能)、机构发生重大调整,甲乙双方应就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期限等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法重新进行协商和修订,按新修订的合同履行;未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法律服务费用按照实际履行期限占总服务期限比例进行结算(以月为单位,不具体到日;大于等于当月10天的按照整月计算,未超过的当月不计入实际履行期限)。

5.协议解除: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解除签订的合同。

6.赔偿责任:乙方因工作失误、失职、错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还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其他法律责任。

7.单方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但尚未履行部分的法律服务费或不予支付乙方剩余部分的法律服务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换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②因乙方律师工作失误、错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③乙方明显不能胜任甲方所委托的法律服务的,或出具的法律意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④违反以下约定的:乙方不得担任与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受托执法单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和复议、诉讼、仲裁、执行案件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包括:局机关各处室、大东分局、沈河分局、棋盘山分局、浑南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和平分局、于洪分局、沈北分局、皇姑分局、铁西分局、苏家屯分局、辽中分局、棋盘山林业和草原局。

其直属事业单位包括: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含各区分中心)、沈阳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含各区分中心)、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含各区分中心)、沈阳市城市规划展示馆。

受托执法单位: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执法分局(含各区执法大队)。

⑤违反合同约定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密责任;

⑥其他重大违约情形。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或者以全年业务量(按照上一合同年度该包组对应合同的全年业务量计算)按比例减少法律服务费用(已付款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①根据服务内容,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代表甲方进行相关行政复议、诉讼等,乙方累计超过3次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含违反律师坐班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无故空岗、擅自更换坐班律师等)。

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通过服务获取的甲方未公布的文件、未公开的档案卷宗、未提交的诉讼答辩状及证据等披露给第三方的。

③未按甲方要求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已审结案件情况和未审结案件的进展情况。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②甲方隐瞒重要事实或不提供关键证据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③甲方逾期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8.服务内容

(1)诉讼类法律服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执行等)

接受甲方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仲裁、执行等进入法律程序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案件。

(2)日常法律服务

①提供日常关于自然资源领域内的法律事务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应甲方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②协助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文件等,对上述法律法规等的适用提供法律意见;

③协助起草自然资源领域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文件等草案,根据甲方要求对拟定或已发布的甲方规范性文件提供修改和补充的法律意见;

④协助甲方草拟、制定、审查、修改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⑤参与甲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为甲方的重大决策、日常管理、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

⑥应甲方要求,列席(参加)各种会议、参加听证会,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解决甲方日常工作中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问题;

⑦应甲方要求,参与对外磋商、谈判,并提供法律分析和论证,协助草拟、审查相关法律文书,制定谈判策略、方案,以保障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全面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⑧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⑨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可能发生的或已经面临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纠纷,进行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与谈判、协商和调处;

⑩应甲方要求,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培训,参与甲方的法制宣传及咨询活动;

?应甲方要求,参加甲方指定的专项调研工作;

?应甲方要求,审查修改甲方拟作出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应甲方要求,提供司法协助法律咨询及参与接待相关人员;

?对甲方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局务会、局业务会、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等上会议题)“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甲方回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司法机关的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

?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

9.服务方式

乙方确定以一位团队负责人为主的熟悉本项目服务专业的律师团队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随时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10.乙方的义务

①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服从甲方指派,完成交办的有关法律事项;

②乙方应指派至少1名专人负责与甲方进行日常法律事务交接;

③委派的律师服务团队应不少于固定的5名律师服务于中标包组,服务律师名单附在合同后;

④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合同确定的律师,但甲方提出更换不称职的律师除外,不称职指无法胜任本次采购法律服务范围的具体工作及不严格执行律师坐班制度;

⑤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完成甲方委托的属于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全部法律事务工作,并应甲方要求汇报工作进程;诉讼类法律事务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已审结案件情况和未审结案件的进展情况。

⑥乙方律师对受托事项应当依据法律和事实准确作出判断,维护甲方利益;

⑦乙方律师从甲方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对外公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汇报材料、通过日常服务获取的未公开的卷宗资料)、起草阶段未公开的文件等负有保密责任,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⑧对甲方委托的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及统计分析,案件结案后,将档案原件移交给甲方,未移交档案材料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⑨乙方办理(代理)的甲方一切法律事务,直到合同服务期限届满时止,且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11.甲方的义务

①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的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②应当对乙方律师受托办理的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③指定专人为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以及收取乙方提供的法律文书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

④按时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八、资格条件

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兼投兼中

4.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九、付款方式及条件:

1.付款方式:合同履行期限满六个月后,由甲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50%。合同提前终止的,由甲方组织单独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无论以上何种情况,最终付款时间以财政资金拨付到账并完成报销审批流程为准。

2.付款条件:付款结算时,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的期限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乙方原因未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导致超期付款的,甲方不构成违约。乙方接受甲方根据财政预算对结算金额作出的调整及根据财务报销流程作出的延期付款通知(到达乙方即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合同期满前30个工作日,甲乙双方结合甲方新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乙方年度服务考核结果及实际工作需求,协商确定是否续签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一年,最多可续签2次,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内容,故不具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条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03月27日22时00分至2026年04月04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年04月17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二十一世纪大厦b座4楼,西门进入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及现场递交备份投标文件同时执行并保持一致,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须自行办理好ca锁,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通知。 2.关于电子标评审的相关要求详见辽财采函〔2021〕363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电子文件报送截止时间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解密时限为30分钟,如投标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响应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3.如投标人现场解密须自行准备笔记本电脑并下载好对应的ca认证证书带至开标现场进行电子解密(开标现场不提供网络支持)。同时投标人须自行准备好备份投标文件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开标现场,如未递交备份文件的按照投标无效处理,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文件而没有进行网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关于具体的备份文件的格式、存储、密封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4.本次项目划分为8个包组,每个包组择优选择一家中标供应商,允许兼投兼中。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南四经街149号

联系方式:0242321319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56号中建峰汇广场a栋803-812室

联系方式:02431918388-357

邮箱地址:2210431516@qq.com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黄河大街支行

账户名称: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649018800002446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博、张冬妮

电 话:02431918388-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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